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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

2018-04-25 14:35:39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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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 本 条 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件规定了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和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
 
基  本  条  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件规定了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和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服务的宗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管理严格规范,检测手段完备,检测数据准确可靠,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三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通过国家计量认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是相对独立的专职机构,有法人证书或法人单位授权证明,能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部级质检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有公正性声明,确保检验检测工作不受干扰,保证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
第六条  部级质检机构的主任由承建单位负责人担任;技术负责人应由机构负责人之一兼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由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熟悉检测技术和质量体系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机构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任免与变更前,应由筹建单位的主管厅(局、院、校、所)提出建议,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查备案批复。经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核认可复函后,方可履行正式任免手续。授权签字人及其变更须经评审考核,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备案。
第七条  部级质检机构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职能明确,能满足质量体系运转和检测工作的要求,并有效运行。
第八条  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够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需要。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30%。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检测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熟悉本专业检测业务,具有一定管理能力。
第十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配备具有资格的内审员,不少于3人。每个部门应至少配备一名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检验方法、程序和结果评定。
第十一条  所有人员应经专业技术、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与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同一检测项目至少有2人持有上岗证。从事计量检定和种子、动植物检疫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检验人员,须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
筹建单位在申请审查认可前,必须对所有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考核,考核报告需随同申请一并报送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工作证。机构审查认可证书失效时,工作证相应作废。机构人员若有调动、调整,必须对新上岗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考核,考核报告报送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工作证。
第十二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有短期和中长期培训计划,对各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对所有人员分别建立个人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完整、齐全、准确。
 
第三章  质量体系
 
第十四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建立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具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体系文件。
(一)“质量手册”应对质量体系全部要素进行描述,内容包括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和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还应包括:
1、承建单位概况;
2、法律地位、性质与任务;
3、质量方针和目标;
4、部级质检机构及其主管单位公正性声明;
5、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6、组织结构图;
7、实验室分布平面图;
8、机构人员构成一览表(注明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所在室、职务或担任的岗位、职称)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简历表。
9、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注明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仪器编号、精密度或其它性能指标、生产厂家、购入日期、单价、所测参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
10、部级质检机构业务范围、检测产品(参数)目录及其标准代号与名称;
11、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表,自检自校准的量值溯源或传递框图;
12、环境技术参数及控制措施;
13、检测工作流程图;
14、质量保证措施框图,包括要素构成、各项措施的关系及责任部门或人员等;
15、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目录及附录;
16、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及附录。
(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应包括:
1、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
2、质量体系审核程序;
3、管理评审程序;
4、仪器设备计量检定程序;
5、仪器运行检查程序;
6、仪器设备管理程序(包括购置、验收、调试、使用、维护、管理、故障修理、降级和报废);
7、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8、样品抽取、交接、保管和处理程序;
9、检验工作程序;
10、复验与判定程序;
11、委托检验协议(合同)评审程序;
12、采用非标准方法程序;
13、开展检测新项目工作程序;
14、原始记录的填写与校核程序;
15、记录管理控制程序;
16、检验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批准程序;
17、原始数据及其他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程序;
18、检测事故的报告、分析和处理程序;
19、现场检测程序(如适用);
20、检验分包程序(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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