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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建筑企业各级安全生产为核心,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为主题,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 ...
一、《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建筑企业各级安全生产为核心,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为主题,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加强预防、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创新管理为主要措施。
二、《暂行办法》明确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检查场所、检查要求及相关责任。
(一)带班制度的责任人
1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2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3 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二)带班检查场所(现场)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的施工现场。
(三)带班检查(生产)时间、内容与要求
1 带班检查
1)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定期带班检查施工现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2)带班检查的内容与要求
a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b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c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d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2 带班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是项目负责人,也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且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1)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三、其他
1 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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