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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技术服务市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消防检测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暂行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接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有偿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江西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场所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人员。凡含有建设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凡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应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第四条
江西省消防协会受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的委托,负责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及其消防检测日常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管理。
第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检测服务,按照《江西省<中介检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江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消防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江西省消防协会组成江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委员会),具体履行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年度审核、培训、处理社会投诉等职责。
第七条
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收到的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评审。经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由江西省消防协会报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总队负责向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发文;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