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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高途事业单位面试辅导机构。高途公考

2024-12-21 17:19:40  人气: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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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是一种“面对面”的沟通考试,声音在面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桥梁作用。好的语言能使人产生积极的心理暗示和良好的情绪反应;不好的话则会使人感到紧张,焦虑甚至恐惧。不同的声音对应试者有很大作用。音调要适宜。音调合适比较能吸引考官眼球,音色合适比较能博得青睐,音量合适比较能传达感情,但是经常会有考生在测试时出现复杂多变的声音问题,从而影响到整体分数。所以练习声音,是面试时的一门必修课。
问题一:口头禅
1.具体表现。重复出现的词语有两种:一种是在句子中使用次数多而又意义相近,用法相同或相似;另一种则不常见,但它能增强语言表达效果和表现力。如反复使用的语气词有“嗯”;逻辑词有”然后”。
2.问题产生的原因。一种是无意识的,在思维时下意识地发语气词。在交际中,说话者有意不注意使用这些语气词的情况较多;而说话者有意识使用一些语气词,如:"啊!","哦!"等则更少。另一种是赶不上,思想跟不上表达的节奏,习惯于以口头禅的形式延长自己的时间。
应对方法:
1.介入法。要求家属或者教师,一旦发现上述口头的情况就会进行提醒或者中断,考生应立即进行调整。或者用手机录下自己的话;用录音机记录自己的说话内容、说话人和说话时间、说话者的表情及语调等。
2.调整法。即把自己平时说话中出现过的语句和习惯进行调整,使之更符合考试要求。
问题二:语速太快
1.具体表现。由于长期受传统的教学思想和教学方法影响,学生对语法知识不重视;在课堂上往往是老师讲得很详细,但实际上只是教师在说。导致学生语言节奏快、吐词不清楚、断句不尽合理、长短杂句等。
2.问题产生的原因。一个人习惯通常情况下,讲话的节奏很快,属于“拍脑袋”的思维方式。在考试时不能准确地把握命题方向,导致失分率居高不下;也有部分学生平时学习没有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阅读能力差。另一种则是心态浮躁,误以为多说就相当于高分。应对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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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4年一月一日正式落实实行,其中有大量的法律发规,在之前的规则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那么今天各位同学就和我一起,着眼于其中的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这个部分,看看新增以及变更部分都有那些不同。在从知识考点的角度上,一起探讨一下,相关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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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胎儿民事权力
胎儿是指自然人未出生但在受胎之中的生物体状态。那么对于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一问题,根据各国立法不同,但总体划分为三种态度。
1.有些国家认为,女性在受孕之日起胎儿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类国家对妇女的堕胎行为往往有较为严苛的要求,堕胎即故意杀人,此类被称为“完全保护”。
2.也有国家认为胎儿只有自出生后才可以被当做人来看待,被称为“完全不保护”。
3. “折中主义”认为,在母亲腹中的胎儿原则上不认为有民事权利能力,除非涉及到继承、受赠之类关系到胎儿利益的情况。中国采取此种观点,胎儿在特殊情况下“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  胎儿的遗产继承及赠予
胎儿是否可以接受赠予和继承,民法典中规定分为三种情况,即活体、死体和旋即死亡,这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遗产继承方面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胎儿父亲去世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
1、娩出时为活体的,遗产归婴儿,有其母监管(此时其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按原被继承人(其父亲)的遗产(即法定继承)处理。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此时其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二)在接受赠与方面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胎儿接受赠与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性质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1、娩出时为活体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转移财产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公、公、道除外。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赠与合同成立但不生效;赠与人无需履行。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三)侵权行为发生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娩出时为活体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三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根据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对胎儿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胎儿民权之侵权情形
新民法典中2024年5月28日,对胎儿民权侵权情形有了明确规定。针对胎儿的侵权依旧依照胎儿是否存活分为三种情况:
1.胎儿分娩后为活体:此时母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同时胎儿也有自己独立的诉求,可以向医院主张侵权,只不过该权利应该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2.胎儿分娩后为死体:胎儿无独立的请求权,需由母亲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侵权或违约。
3.胎儿分娩出时为活体,很快死亡:此类情况在实践中仍旧存在争议,对于胎儿死亡后,留下的债权请求权是否可以被母亲继承现在法律仍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此问题不在考察的范围内。
那么现状各位同学,应该已经对,民法典新规定的胎儿法律权力,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最终,祝愿各位童鞋,能够考试顺利,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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