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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高途公务员国考辅导学校。高途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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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12:21:03|已浏览: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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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务员考试中,通过考试时各位考生的最终目标,那就有着很大的竞争。所以我们需要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路上踏实备考,找到应对各种题目的最佳方法。下面高途教育为各位考生带来行测考试中数量关系部分的备考经验,帮助大家顺利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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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部分我们需要在尽可能少的时间里做对简单有把握能做对的题目,那么我们该怎么做呢?有以下三种方法。
一、先做简单拿稳分
都说先做简单题,那么什么样的题目算是简单题呢?下面大家可要仔细看好了,如果碰见题干简短,分析少,答题简单的题目,可以简单得出答案的就是简单题。还有一种就是考生本身比较熟悉或者在备考阶段做过很多的题目,这样考生就能在最短的时间找出正确答案。
二、合理分配好时间
当我们在考试过程中完成简单题以后,我们就已经拿到了一部分分数,这时应该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稳定拿到更多的分数,才是我们的首要问题。所以我们需要舍弃一部分题目冗余、关系复杂的题目或者本身准备不充足的题目。
总之我们需要把时间分给那些能稳定得分的同题目,才能或得更多的分数。
三、舍弃也不能放过
当我们完成取舍之后,成功完成了觉得可以稳定拿分的题目时,对我们舍弃的题目我们也要蒙上答案。对于蒙题,我们也有一定的“技巧”。在数量关系部分答案分布的都很平衡,可以根据做完答案的选项个数来蒙出舍弃的题目答案。正确答案也有自身的特点,比如在题目中出现一定关系时答案中也会出现这种关系,可以通过这一特点来分析选项。
以上就是行测考试中数量关系部分的做题方法,希望考生能熟练掌握这种方法,可以在考试中利用最短的时间拿到最多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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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公务员培训机构,专业公务员辅导班,考公教育,考公培训班,高途考公培训经典语录:我们的生命,就是以不断出发的姿势得到重生。北海高途公务员国考辅导学校。高途公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因居住权问题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其作为民法典中新增的知识点,也是民法典的热点内容,而事业单位考试常与时事热点相结合,在《民法典》生效后,这一知识点也将成为考试的热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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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居住权的内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4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4〕24号。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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