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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10:26:54|已浏览: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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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背景
国务院安委会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现有规定,过去管用举措以及近年来应对新形势行之有效的办法进行梳理,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坚决预防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十五条办法》,并部署动员各方力量,全力以赴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模拟试题
国务院安委会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制定15项措施,并部署动员各方力量,全力以赴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作为一名公司负责人,我认为,企业要想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取得胜利,必须牢固树立“抓安全就是保效益”的理念。那么,什么是安全责任?它与我们每个人有何关系?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呢?
参考答案
1.促安全,同样求发展。
坚持安全并重、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齐头并进",把安全生产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
2. 为何安委会制定强化安全生产的措施。
(1)在安全生产上有所建树,却又不够稳妥。技防举措不够完善。如矿山可远程监控、网约车可实时跟踪。②安全生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比如一些企业的员工安全意识薄弱,违章作业时有发生。还有一些企业没有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例如在汶川地震中,许多企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③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安全的因素。④货车超载、偷工减料现象严重。
(2)十五条措施,职责分明,突出重点。①职责清晰。落实领导干部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二责任人责任制,并将两者结合起来。对关键岗位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确保责任重大而又分工具体;明确任务,层层分解细化,责任清单明确了,尽职尽责就能落实在工作细节上,落实在安全生产工作上。②突出重点。特重大事故的发生,能用大概率思维去处理,就能做到防患于未然而不遗漏任何漏洞,盲区,就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绝对安全。
3、上下齐抓共管、严格执行各项措施、促进安全求发展。
(1)发展理念的转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要求。我们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新观念、创新思路。要从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向新型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转变安全生产发展理念:坚持把安全发展放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第一位,用“大概率思维’分析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只关注”小概率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也不能只关注事故发生后的后果。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成本账”和“效益账”要与生产第一线紧密结合。
(2)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格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企业应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机制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积极作为。安全生产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的原则,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实施系统工程系统管。"以人为本"是系统工程管理理念中最核心的思想之一。人是第一生产力,"以人为本"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4)科学管理方法应用。安全生产这一系统工程要由顶层设计变为因地制宜地实施,就必须在人,物,财,脑等方面多管齐下,着力于培养人才,加大技术手段和创新生产方式等方面下功夫,才能把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真正转化为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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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公务员培训班,公务员辅导课程,公务员事业单位培训,高途公考培训机构经典格言:大鹏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李白《上李邕》泉州高途公务员辅导。高途公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胎儿的法律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4年一月一日正式落实实行,其中有大量的法律发规,在之前的规则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那么今天各位同学就和我一起,着眼于其中的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这个部分,看看新增以及变更部分都有那些不同。在从知识考点的角度上,一起探讨一下,相关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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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胎儿民事权力
胎儿是指自然人未出生但在受胎之中的生物体状态。那么对于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一问题,根据各国立法不同,但总体划分为三种态度。
1.有些国家认为,女性在受孕之日起胎儿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类国家对妇女的堕胎行为往往有较为严苛的要求,堕胎即故意杀人,此类被称为“完全保护”。
2.也有国家认为胎儿只有自出生后才可以被当做人来看待,被称为“完全不保护”。
3. “折中主义”认为,在母亲腹中的胎儿原则上不认为有民事权利能力,除非涉及到继承、受赠之类关系到胎儿利益的情况。中国采取此种观点,胎儿在特殊情况下“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 胎儿的遗产继承及赠予
胎儿是否可以接受赠予和继承,民法典中规定分为三种情况,即活体、死体和旋即死亡,这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遗产继承方面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胎儿父亲去世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
1、娩出时为活体的,遗产归婴儿,有其母监管(此时其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按原被继承人(其父亲)的遗产(即法定继承)处理。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此时其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二)在接受赠与方面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胎儿接受赠与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性质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1、娩出时为活体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转移财产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公、公、道除外。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赠与合同成立但不生效;赠与人无需履行。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三)侵权行为发生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娩出时为活体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三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根据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对胎儿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胎儿民权之侵权情形
新民法典中2024年5月28日,对胎儿民权侵权情形有了明确规定。针对胎儿的侵权依旧依照胎儿是否存活分为三种情况:
1.胎儿分娩后为活体:此时母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同时胎儿也有自己独立的诉求,可以向医院主张侵权,只不过该权利应该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2.胎儿分娩后为死体:胎儿无独立的请求权,需由母亲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侵权或违约。
3.胎儿分娩出时为活体,很快死亡:此类情况在实践中仍旧存在争议,对于胎儿死亡后,留下的债权请求权是否可以被母亲继承现在法律仍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此问题不在考察的范围内。
那么现状各位同学,应该已经对,民法典新规定的胎儿法律权力,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最终,祝愿各位童鞋,能够考试顺利,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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