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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途公考辅导课程。高途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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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05:57:09|已浏览:16次

哈尔滨高途公考辅导课程。高途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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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建设美丽中国取得了重大成就,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开创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指导的新局面。《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生态文明、如何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思想、新思想、新战略,党领导人民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创新性、战略性重大理论成果。
提出观点
从《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综合分析
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就是其中之一;在新时代加入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其中之一;在新的发展理念中,绿色就是其中之一;三大战役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之一;在本世纪中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中,美丽的中国就是其中之一。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地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叠加压力、大载荷的关键时期,进入了提供更好的生态产品满足人民美好生态环境日益增长需求的时期,并达到了具备条件和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中突出问题的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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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公务员培训机构,专业公务员辅导班,考公教育,考公培训班,高途考公培训经典语录:现实很近又很冷,梦想很远却很温暖。哈尔滨高途公考辅导课程。高途公考居住权的特征
1、严格遵循居住属性
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因此无论是权利主体、权利客体还是权利内容,都紧密围绕着居住属性展开。居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有生活居住需求的自然人,权利客体只能是用于生活居住用途的房屋,权利内容中的占有、使用该房屋也只能是为了满足居住需要,不可用作其他用途。
2、以无偿设立为原则
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不同,其本身的立法目的不是解决市场环境下的房屋供需问题,而是保障特定民事主体的基本居住利益,因而具有一定的福利属性。《民法典》第368条中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为原则。但从尊重意思自治的角度考虑,立法者也给当事人通过另行约定为居住权设置一定的对价保留了空间。
3、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居住权是为自然人的居住利益而设立的用益物权,而居住利益显然只能与特定身份的自然人相联系,不具有流转的必要和可能。且居住权的设立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定的人身或信赖关系,其在性质上也不适于流转。《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基本排除了居住权通过转让、继承、出租的方式进行流转的可能。
三、  居住权的设立
1.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采用合同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若采用合同形式,应当为书面合同。主要是防止在现实中出现口说无凭的局面出现。
2.不同于租赁合同,有最高年限20年的限制,居住权合同对于期限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同时居住权合同原则上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租赁合同一般为有偿。
3.居住权的设立必须满足必备的登记手续,主要是因为居住权是一种物权,且设立在他人住宅上,因此必须登记以示公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例如甲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房屋由女儿继承,但是为了报答保姆乙多年的照顾之恩,让其在此房屋居住至去世。此时保姆乙居住权设立了吗?答案是没有设立的,虽然设立居住权可以以合同或者遗嘱形式,但是设立居住权应当到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而本案中的居住权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本案中居住权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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