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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高途公考辅导课程。高途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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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0 05:02:30|已浏览:8次

德阳高途公考辅导课程。高途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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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德阳高途公考辅导课程。高途公考正规公务员培训机构,专业公务员辅导班,考公教育,考公培训班,高途考公培训经典语录:人之所以能,是相信能。。2024 年陕西省公务员考试行测考试中可能性推理部分备考经验
可能性推理在近几年行测考试的逻辑判断部分都占有很多题目,但是这种题型对于考生的难度可能会比较大。考生在碰见这种题目时通常都会被选项误导住,进而选择错误选项,对于考生来说被误导的原因无非是对原因划分不清,下面我们就位各位考生带来这类题型的备考经验。
如果我们假设题目中存在 A 原因、B 结果、C 原因,其中 A 导致了 B,而削弱选项会误导为 C 导致了 B,而不能削弱选项会误导 C 也能导致 B,这就是可能性推理题型的一种出题特点。
1  能够高效区分“他因”和不能削弱选项
根据上面的假设如果出题老师想要构成“他因”,那么就需要 A 和 C 两个原因共存,但是单独说 C 原因会导致 B 结果就不能解释清楚 A 原因能否导致 B 结果,这种选项就是不能削弱选项。假设 C 原因会导致 B 结果,选项中对于
A、C 两个原因也能共存,这时就存在“他因”的削弱。所以我们可以通过两个原因是否可以同时导致 B 结果,如果是就是有“他因”,反之则为不能削弱选项。
2  灵活分析判断
经过以上的分析,可能很多考生都认为自己可以轻松完成这种题型了,但是我们面对每一道题都可以这么简单地选出答案吗?那肯定不是,我们也要因题而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希望各位考生可以勤加练习,以便在考试时可以熟练的掌握这种方法,稳定地拿到这部分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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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公务员培训班,公务员辅导课程,公务员事业单位培训,高途公考培训机构经典格言:成功的唯一秘诀——坚持最后一分钟。——柏拉图德阳高途公考辅导课程。高途公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胎儿的法律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4年一月一日正式落实实行,其中有大量的法律发规,在之前的规则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那么今天各位同学就和我一起,着眼于其中的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这个部分,看看新增以及变更部分都有那些不同。在从知识考点的角度上,一起探讨一下,相关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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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胎儿民事权力
胎儿是指自然人未出生但在受胎之中的生物体状态。那么对于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一问题,根据各国立法不同,但总体划分为三种态度。
1.有些国家认为,女性在受孕之日起胎儿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类国家对妇女的堕胎行为往往有较为严苛的要求,堕胎即故意杀人,此类被称为“完全保护”。
2.也有国家认为胎儿只有自出生后才可以被当做人来看待,被称为“完全不保护”。
3. “折中主义”认为,在母亲腹中的胎儿原则上不认为有民事权利能力,除非涉及到继承、受赠之类关系到胎儿利益的情况。中国采取此种观点,胎儿在特殊情况下“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  胎儿的遗产继承及赠予
胎儿是否可以接受赠予和继承,民法典中规定分为三种情况,即活体、死体和旋即死亡,这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遗产继承方面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胎儿父亲去世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
1、娩出时为活体的,遗产归婴儿,有其母监管(此时其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按原被继承人(其父亲)的遗产(即法定继承)处理。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此时其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二)在接受赠与方面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胎儿接受赠与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性质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1、娩出时为活体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转移财产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公、公、道除外。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赠与合同成立但不生效;赠与人无需履行。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三)侵权行为发生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娩出时为活体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三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根据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对胎儿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胎儿民权之侵权情形
新民法典中2024年5月28日,对胎儿民权侵权情形有了明确规定。针对胎儿的侵权依旧依照胎儿是否存活分为三种情况:
1.胎儿分娩后为活体:此时母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同时胎儿也有自己独立的诉求,可以向医院主张侵权,只不过该权利应该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2.胎儿分娩后为死体:胎儿无独立的请求权,需由母亲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侵权或违约。
3.胎儿分娩出时为活体,很快死亡:此类情况在实践中仍旧存在争议,对于胎儿死亡后,留下的债权请求权是否可以被母亲继承现在法律仍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此问题不在考察的范围内。
那么现状各位同学,应该已经对,民法典新规定的胎儿法律权力,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最终,祝愿各位童鞋,能够考试顺利,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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